杖责
- 拼音
- [ zhànɡ zé ]
- 注音
- [ ㄓㄤˋ ㄗㄜˊ ]
- 简体
- 杖责
- 繁体
- 杖責
- 五笔
- sdy gmu
- 更新
词语解释
杖责[ zhànɡ zé ]
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引证解释
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纪二》:“州县官有罪,诸帅司毋輒加杖责。”
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。”
范文澜 《中国通史简编》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,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,以律轻情重为理由,杖责属官。”
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⒈ 谓以杖刑责罚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纪二》:“州县官有罪,诸帅司毋輒加杖责。”
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我与尔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责。”
范文澜 《中国通史简编》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,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,以律轻情重为理由,杖责属官。”